宗教自由不只保護既有宗教團體的禮拜和傳教,也包括思想與良心自由、改變或放棄信仰、不信奉宗教,以及以個人或群體方式表達信念。人權保障若只保護傳統宗教而排除非有神論、無神論或非制度化信念,就未能完整實現良心自由。

世俗制度因此不應把「宗教自由」縮減為宗教團體的組織自由,也必須保護不加入宗教組織者的平等地位。Religious_Freedom_Includes_Belief_Nonbelief_and_Changing_Belief。

思與行

  • 審查政策是否保障宗教團體、改宗者、無宗教者與少數信念者。
  • 在組織活動及公共服務中,不以參與宗教儀式作為獲得資源或社會認可的條件。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