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法以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作為世俗民主制度的重要規範基礎。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 18 條保障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包括改變宗教或信念,以及在公共或私人、個人或集體情境中表達信仰的權利。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 22 號一般性意見進一步說明,第 18 條不只涵蓋有神論信仰,也涵蓋非有神論、無神論信念,以及不信奉任何宗教或信念的自由。

這一規範提醒我們:國家中立的受益者不應只有宗教團體,也包括無宗教者、改宗者、少數宗教與不符合傳統宗教形式的信念群體。

思與行

  • 制定宗教政策檢核表時,同時納入信仰、改變信仰、不信仰及不公開表態的自由。
  • 當公共秩序成為限制理由時,要求限制具有法律依據、必要性與比例性,並檢查是否造成歧視。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