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語言學常被誤解成單一的作者辨識技術,但法律文本可理解性、司法互動分析與語言作為證據,各自提出不同問題。前者可用理解測試與法律語義分析;互動研究需考慮輪替、提問方式、口譯與權力關係;來源比對則需比較假設、參考語料與方法驗證。只有先界定任務,才可能選對資料與品質標準。

思與行

  • 把每份研究按任務分類,再為各類任務建立獨立的方法檢核表
  • 不要以作者比對模型的準確率評價法庭口譯品質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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