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俗公共制度的重點不在強迫每個人採取無宗教世界觀,而在避免國家把某一宗教的權威當作所有公民必須服從的標準。平等的制度應保障宗教信仰、改變信仰、拒絕信仰、批判宗教與不表態的自由,同時讓宗教和非宗教公民都能參與公共討論。

這個原則與世俗人文主義的民主價值可以相互支持,但它們仍是不同層次:前者是公共制度的公平規則,後者是個人或群體的倫理生活立場。印度歷史顯示,世俗制度的實際問題會涉及少數群體、種姓、代表權與國家權力,不是抽象地把宗教與政治分開就能解決。

印度世俗主義的歷史爭論與世俗人文主義不能混為一談 提供歷史例子;全球思想自由報告把非宗教者處境納入人權比較 則將這個原則放到跨國人權監測。

思與行

  • 檢視公共政策是否對宗教與非宗教群體提供平等待遇,而非只問政策有沒有宗教字眼。
  • 在教育制度中思考是否提供不被迫參與特定信仰儀式的選擇。
  • 當宗教自由與平等權利發生衝突時,採取可公開辯護、對不同立場一致適用的程序。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