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 的〈Moral Naturalism〉條目於 2024 年 6 月修訂,將道德自然主義概括為一種道德實在論:道德事實是自然事實。這並不表示道德判斷必然等同於某個簡單生物學描述,而是主張道德性質與自然世界之間存在可辯護的關係。

條目也指出,亞里斯多德倫理學與儒家倫理學都含有可辨認的自然主義元素;但道德自然主義作為明確的後設倫理學立場,直到 G. E. Moore 1903 年《倫理學原理》提出反對後,才形成清楚的哲學爭論。這說明古老思想中的自然倫理,不能簡單等同於現代分析哲學中的道德自然主義。

思與行

  • 當把善、正義或照顧連結到自然事實時,追問是否把「存在」偷換成「應該」,並說明中間的論證。
  • 用實際案例比較生物需求、社會制度、關係責任與道德判斷,測試哪一層次能支持哪些倫理結論。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