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 年一篇早期法庭語言學評論討論如何用文體計量方法處理有爭議的證人陳述作者問題,指出已知樣本與待檢材料都需要相當文本量,才可能有效比較;文章也坦言當時方法應用於實際鑑識材料的效度尚未獲充分證明。這篇文章的歷史價值,是提醒讀者不要把特徵數量或技術新穎性誤當成已驗證的鑑識能力。
思與行
- 作者比較開始前,先評估待檢文本是否足夠長、是否同文類、是否同媒介。
- 把「探索性相似」與「經驗證的鑑識結論」分層報告。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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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Forensic linguistics: the determination of authorship from habits of style” (1987) — https://doi.org/10.1016/S0015-7368(87)727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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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地圖:作者分析與文本證據概念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