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分權:將政治代表、決策授權或政策選擇權配置到地方或次國家層級。
行政分權:重新分配不同政府層級的公共職能、執行責任與行政裁量。
財政分權:將公共收入、支出責任、預算決定或財政管理權配置到次國家層級。
地方財政自主:地方政府依其權限籌措並配置部分財源的能力;與財政均衡及公共服務問責相互影響。
財政均衡:透過補助或財政調整,減少不同地區因稅基與需求差異而產生的公共服務能力落差。
聯邦制:憲制性地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分配權限,並使各層級在其管轄範圍內具有制度保障的自主性。
輔助性原則:將決策盡可能交由最接近公民且能有效處理問題的層級。
比例原則:公共權力採取的措施不得超出實現正當目標所必要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