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承認原住民族的自決權、自治權、文化權、土地與資源權,以及跨越國界維繫族群關係的權利。這些規範說明,世界主義的普遍關懷不能要求原住民族放棄集體身份、土地連結或政治自主。普遍平等與差異化權利並非必然衝突;在殖民與剝奪的歷史條件下,承認特定群體的集體權利,可能正是實現平等的必要條件。

思與行

  • 討論跨國環境保護或發展計畫時,將原住民族的自由、事先與知情同意及自決權列為前提,而非事後補償。
  • 不把在地社群當成全球倡議的文化象徵;確認其有權決定議題、合作方式與退出條件。

參考